我国《合同法》第79条已明确认可了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司法效力。问题在于当事人假如违反了禁止让渡协议,那么债权的让渡是否有效呢?平日债权人都具有非公开性,第三人并不知道其内容。禁止让渡协议也是如斯,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经常并不知道原债权债务人之间订立了让渡协议而仍然与债权人杀青让渡债权的协议。是以,关键是要确定该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如是,则理应受司法保护。
在坚持合同明文禁止时应收帐款弗成让渡立场的立法或判例中,已形成了对载有让与通知的发票进行支付的例行做法,那么债务人就被认为已放弃了其禁止让与的约定。此外,当事人关于不得让渡有关债权的约定,可以于该有关债权成立时或者成立后作出,但必须于债权让渡前作出。债权让渡后而为禁止让渡债权约定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让渡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让渡债权。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