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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答疑

恶意拖欠货款怎么办?

时间:2017-10-11 12:51:52   作者:第一债务网   来源:http://www.diyizhaiwu.com   阅读:5048   评论:0
内容摘要:恶意拖欠货款怎么办?债务纠纷案
恶意拖欠货款怎么办?债务纠葛案
之前与某公司合同供应布料,上个月我们都已经按约定给了货品了,然则到这个月快月底了都收不到他们给的货款,请问律师:对方恶意拖欠货款,我们若何办?
  律师解答:
  你最好与对方协商,假如经多次协商都弗成的话,你可以凭欠条为证,在二年内向法院起诉。
  其余,建议你在起诉前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对方的响应财物或银行帐号,然后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这样就更能保护你的权益。
  相关司律例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待遇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国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010430
  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造孽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待遇或者供给劳动前提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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