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人的范围及被持续人的债务了债
案例:井甲、贾某系被持续人井女之父母,陈甲、陈乙系被持续人陈某之兄。井女、陈某于1987年11月娶亲,两人合营生活。家当包括:彩电1台、洗衣机1台、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股票价值2000元。1989年5月10日晚,井女、陈某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陈某灭亡在先,井女灭亡在后。此后,井甲、贾某与陈甲、陈乙在瓜分井女、陈某的遗产上发生胶葛。
井、贾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持续全部遗产,陈甲、陈乙则辩称,遗产中陈某半,应归陈家所有,不合意由原告持续。法院审理该案件时查明:陈某生前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钱1万元,现邵某要求还债务。又查,陈某之父先后于1997年6月和1982年去世。
问题:1、本案争议之遗产彩电、洗衣机、金戒指、存款和股票应由谁持续?
2、若遗产价值共计9000元持续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如应该承担,若何承担?
评析:本案涉及持续人的范围及被持续人债务了债的有限责任问题。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时代获得的家当为夫妻配百口当。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系井女与陈某婚后购置,应认定为夫妻配百口当。
我国遗产持续方法分为法定持续和遗嘱持续。当被持续人灭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持续应按法定持续方法进行。本案即采取法定持续的方法。我国《持续法》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持续人的范围温柔序。该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持续:第一顺序:妃耦、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持续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持续人持续,第二持续人不持续。没有第一顺序持续人持续的,由第二顺序持续人持续。”本案中的井女死于陈某之后,故其作为妃耦对陈某的遗产(井女、陈某夫妻配百口当的另一半)有持续权,又因陈某的父母先于陈某灭亡,陈、井二人无子女,是以在陈某死后,陈、井两人的夫妻配百口当均由作为第一顺序持续人的井女所有,陈某之兄陈甲、陈乙作为第二顺序持续人不能获得遗产。
又根据《持续法》第10条规定,井女死后,其家当由其父母井甲、贾某持续。是以作为本案争议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由井甲、贾某持续。
2、被持续人债务肖偿的有限责任原则又称为“限制持续”原则,即持续人接收遗产后,仅在基本接收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了债被持续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了债。《持续法》第33条规定:“持续遗产应当了债被持续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跨越遗产实际价值部分,持续人自愿了偿的不在此限。”本案中,陈某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钱1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合营债务。井甲、贾某持续了陈某和井女的全部遗产,在邵某要求了偿债务时应依法了债。若其获得遗产价值只有9000元,则根据“限制持续“原则,井甲、贾某只需将9000元了偿邵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