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做能有效的讨帐
1、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实行地国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国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否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平日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实行地国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假如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累赘,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
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备。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胶葛,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解救。即发生合同胶葛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弥补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履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2、申请家当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国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履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削发当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短长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急速申请家当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国民法院申请采取家当保全办法”。
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家当保全和先予履行”的规定,及时采取家当保全办法,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重要、组织临盆要素艰苦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国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履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欺骗活动。
碰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国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家当保全申请,并供给有关债务人的家当情况,以便于国民法院采取查封、拘留收禁、冻结或者司法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欺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国民法院申请家当保全办法,以防债务人转移家当,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3、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相符下列前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国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胶葛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了债债务,或者向国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时代不提出异议又不实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国民法院申请履行”。
二、有效讨帐该怎么做
我国《民法公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国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然则,从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跨越二十年的,国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国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