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务律师 > 讨债律师
讨债律师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时间:2016-5-3 11:50:46   作者:第一债务网   来源:http://www.diyizhaiwu.com   阅读:1454   评论:0
内容摘要: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夫妻个人财产,这时候了解清楚什么是个人财产,从而不至于在离婚时当做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那么到底哪些可以算作夫妻个人财产呢?第一债务网就为您整理出这方面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夫妻个人财产,这时候了解清楚什么是个人财产,从而不至于在离婚时当做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那么到底哪些可以算作夫妻个人财产呢?第一债务网就为您整理出这方面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标签:财产分割 不动产 财产权 法律 
相关评论
友情链接
厦门讨债公司 | 泉州讨债公司 | 福州讨债公司 | 南昌讨债公司 | 福州讨债公司 | 西安讨债公司 | 漳州讨债公司 | 宁德讨债公司 | 东莞讨债公司 | 镇江讨债公司 | 南京讨债公司 | 南昌讨债公司 | 莆田讨债公司 | 镇江追债公司 | 宁波追债公司 | 台州追债公司 | 温州讨债公司 | 台州讨债公司 | 嘉兴讨债公司 | 泉州讨债公司 | 龙岩讨债公司 | 上海讨债公司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委托程序 - 保密协议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申请讨债

Copyright@2008-2022第一债务网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企业管理 技术支持:能量网络